□李英锋
9月23日,一则“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的新闻冲上微博热搜榜,同时带动了一个新话题:你会把工作带回家做吗?此前不久,“加班用餐时间猝死不算工伤”也登上微博热搜,吸引了1.6亿人次关注,近万人参与讨论。“这两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例,都与视同工伤有关。”采访中,专家告诉记者,关于工伤认定,每一位劳动者都应该有所了解,并非所有与工作相关的伤害都能满足工伤认定条件,因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一些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况。(10月8日《法制日报》)
两起有关“劳动者在家加班猝死算工伤”的案例都是一波三折,也都有积极的法治意义和劳动维权教育意义。2017年8月12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杨文峰在家整理案卷材料、撰写案件判决书的过程中上厕所时突然发病晕倒,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稍早几年,海南某高中老师冯芳弟将试卷带回家通宵批改,导致心肌梗塞,猝死家中。两地人社部门均不予认定工伤,理由是劳动者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杨文峰案中,一、二审法院均判定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在冯芳弟案中,更是经历多轮复议、诉讼程序,最终审查的最高法落槌认定: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驳回了人社部门的再审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最高法将这一理解视为对法规的应然理解,而非扩大解释,定性非常准确,态度非常明晰,非常坚决,为各级法院审理同类工伤案件理清了法律脉络,指明了方向,甚至对人社部门认定工伤也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在家加班”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体现了司法进步,也体现了劳动保护的进步。揆诸现实,在家或其它非固定办公场所加班办公事的大有人在,而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在家加班越来越方便,工作场所的概念进一步模糊,外延进一步扩大,劳动者的工作方式正日益呈现出灵活化、碎片化的特点。将“在家加班”纳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范畴,是对新型劳动关系、加班关系的理性正视和认可,符合劳动发展规律,能够减少工伤认定纠纷,降低工伤当事人或其家属的维权成本,提高工伤认定效率或司法审理效率,有助于保护更多人的加班权益和工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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