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一则“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的新闻近日上了热搜,也带动了一个新话题:你会把工作带回家做吗?(10月8日《法制日报》)
这里有两个“劳动者在家加班猝死算工伤”的案例,二者都是一波三折,有积极的法治意义和劳动维权教育意义。2017年8月12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杨文峰,在家整理案卷材料、撰写案件判决书的过程中,上厕所时突然发病晕倒,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稍早几年,海南某高中老师冯芳弟将试卷带回家通宵批改,猝死家中。两地人社部门均不予认定工伤,理由是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杨文峰案中,一二审法院均判定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冯芳弟案经历多轮复议、诉讼程序,最终最高法落槌认定: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驳回了人社部门的再审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工作岗位”强调的不是工作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应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最高法定性非常准确,为各级法院审理同类工伤案件指明了方向,对人社部门认定工伤也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在家加班”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彰显了司法进步,也体现了劳动保护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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