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
神宗皇帝并没有在法理上否定大理寺与审刑院的裁决,不过他还是运用皇帝的特权,赦免了阿云的死罪,“贷命编管”,即流放远方州郡,编入当地户籍并监视居住。这个量刑,与许遵的判决结果其实是比较接近的。也就是说,皇帝在法理上认可了大理寺与审刑院的意见,而在量刑上照顾了许遵的意见。
如果事情到此为止,阿云案可能不会在历史上留迹。但事情没有完。我们知道,许遵是一位具有法科背景、对法学有着独到理解的士大夫,也很在乎自己司法生涯的声誉,《宋史·许遵传》称他“立奇以自鬻”,意思是热衷于卖弄自己的法学见解。所以,当许遵得悉大理寺与审刑院推翻了他的判决时,立即上书表示不服:“阿云被问即承,应为案问自首。审刑、大理判绞刑,非是。”于是宋神宗将卷宗移交刑部审定。
刑部的审核意见是支持大理寺与审刑院的判决,称许遵的判决是荒唐的。固执的许遵当然不服气,上书抗议说:“刑部定议非直,阿云合免所因之罪。今弃敕不用,但引断例,一切案而杀之,塞其自首之路,殆非罪疑惟轻之义。”又“引律质正,凡十条,莫之能难”,他援引的法律包括《嘉祐编敕》的一条敕文:“谋杀人伤与不伤,罪不至死者,并奏取敕裁。”许遵认为,敕文所说的“罪不至死者”,就包括了谋杀已伤、按问自首之人。编敕作为对《宋刑统》的修正案,说得如此明白,为什么要弃敕不用?
此时,宋神宗将许遵从登州调至中央,“判大理寺”(相当于最高法院院长)。台谏官则站出来弹劾许遵,称他在阿云案中议法不当,不适合在大理寺当大法官。许遵便奏请神宗将阿云案交两制官杂议。“两制议法”是宋代的一项司法审议机制:“天下疑狱,谳有不能决,则下两制与大臣若台谏杂议,视其事之大小,无常法。而有司建请论驳者,亦时有焉。”两制,即内制的翰林学士与外制的知制诰,都是正途出身的饱学之士,对于经义、法理一般都有着深刻理解。
宋神宗遂安排翰林学士司马光与王安石同议阿云案。
司马光与王安石的争论
司马光与王安石调阅了阿云案的全部卷宗,尽管二人都承认阿云并非“恶逆”,也承认阿云的自首情节,但基于对法条与法意的不同理解,他们对于阿云案的裁决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司马光认为,本案中,“阿云嫌夫丑陋,亲执腰刀,就田野中,因其睡寐,斫近十刀,断其一指,初不陈首,直至官司执录将行拷捶,势不获已,方可招承。情理如此,有何可悯?”即使承认阿云的自首情节,她也不适用“减罪二等”之法,因为大宋律法说得很清楚,“其于人损伤,不在自首之例”。阿云已致韦阿大损伤,无疑已被排除在“自首减刑”的适用范围之外。
王安石则认为,大宋刑统“自首条”加有注文:“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又议曰:“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据此法条,犯盗杀罪者如果自首,可免除所因之罪即“盗罪”的处罚,只追究其故意杀人之罪,“因盗伤人者斩,尚得免所因之罪;谋杀伤人者绞,绞轻于斩,则其得免所因之罪可知也”。盗杀罪重于谋杀罪,既然盗杀罪得以首免,那么按法理逻辑,完全可以推知,谋杀罪也允许首免。
司马光反驳说:法律确实提到盗杀自首、可免因罪的情况,但“盗杀”是两种并立的罪行:盗罪和杀伤罪;“谋杀”则不是两种罪行,如果将“谋杀”也分解成“谋”(杀人之意图)与“杀”(杀人之行为),在逻辑上是荒谬的。试问:一个人如果待在自己的房间里,心里想着杀人,但没有行动,那么法庭要判处他“谋”杀之罪吗?
新闻推荐
在国家博物馆,有一件特殊的展品。1953年11月,鞍山钢铁公司全体职工将我国自制的第一根重型钢轨的一段赠送给毛泽东同志。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