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有妇之夫肖某同居了一年有余。一个月前,肖某提出分手并分割同居期间财产,我以自己怀孕、其无权提出相应请求为由坚决反对。可肖某固执己见。请问肖某的请求能否成立?
读者:邱玉姗
邱玉姗读者:你与肖某属同居关系,依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随时解除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中关于“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规定的约束。同时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随时诉请分割。但基于同居而形成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还是受法律保护,因此就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以下原则:在不损害配偶利益的前提下,双方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双方在同居期间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双方投资购买形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出资额确定分割份额,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进行等额分割。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你将腹中胎儿生出,基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你可以要求肖某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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