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20余名七旬老人组织同学聚会,因担心有人酒后出现意外,大家主动签订《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称参加聚会将量力而行,如果出现意外与他人无关。该承诺书被网友简称为“饮酒免责协议”,在网上流传开来,引发热议。(9月20日《北京青年报》)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律师指出,尽管签了“饮酒免责协议”,但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并不能免责。
也就是说,共同饮酒人不仅要根据自身情况适当饮酒或者不饮酒,还要预见其他人酒后潜在的危害性,如劝阻、制止驾车者饮酒、驾驶,照顾醉酒者或通知其家人。如果明知有人酒醉且丧失自我照顾能力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饮酒免责协议”难成共同饮酒人的“免责金牌”。
画里有话
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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