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酒店销售假烟会被惩处,那么,打着“买烟”的幌子,实则企图以假烟换走真烟的“顾客”,该如何定罪?
徐师傅开了一家烟酒店。一天下午,一名男子来到店里,表示要买9条香烟。面对“大客户”徐师傅热情招待,将柜台上的6条香烟拿给对方后,又低头弯腰从柜台下再拿出3条。谁知凑足了9条烟,对方看了看之后,在未付款的情况下退回4条,说改主意了,只买5条。徐师傅此时觉得蹊跷,多留心检查了下发现,被退回的这4条烟已经被“调包”了。原来他销售的香烟每条均做了记号,“以假换真”的伎俩被当场识破,徐师傅报警处理。
经民警审查,买烟男子董某对用假烟“调包”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交代今年以来,其在多个小店采取相同手段调换卖家真烟屡屡得逞,先后作案6起,涉案价值达1万余元。
董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董某假借交易,骗取被害人财物,其采取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符合诈骗罪的特征。还有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董某“以假换真”属于秘密窃取。
沈楚雄律师认为董某构成盗窃罪。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本案中,从表面看,香烟由受害人“自愿”交给了犯罪嫌疑人,而当被害人发现香烟被“调包”,就及时终止这一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他人发现,在别人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针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觉了,也是秘密窃取。
本案是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争议的关键点就在于“调包”发生的时间段是否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若“调包”发生在商店内,完成交易前,即构成盗窃罪,“调包”等于盗窃;若“调包”发生在完成了交易后,犯罪嫌疑人又以“调包”进行退货,则构成诈骗罪,即用“调包”后的假货通过退货骗钱。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董某在实施香烟“转换”之后即发现,双方并没有进行交易,董某并没有真正取得香烟的所有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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