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8年4月10日,蒋某驾驶小轿车左转弯时,撞到费某驾驶的小客车,小客车又撞到行人胡某,导致胡某左胫骨粉碎性骨折、左肩关节脱位及其他多处损伤,一年内两次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22366.44元。2018年12月,经过司法鉴定,胡某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程度达50%以上,被评为IX(九)级伤残。据此,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蒋某、费某及保险公司赔付各项损失。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胡某的赔偿费用共221519.64元,由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费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胡某的损害结果由蒋某与费某的共同行为造成。二人是交通事故的共同侵权人,应按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共同承担胡某的损害赔偿连带责任。经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蒋某承担主要责任,费某承担次要责任,胡某无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费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专家提醒:交通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划分,过错越大的一方,承担的责任也越大,而事故责任的大小与赔偿息息相关。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开车时一定要随时注意周边情况,谨慎驾驶。
·本报记者 韩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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