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周某系孤寡老人朱某表弟,并非法定继承人。周某诉请法院判令朱某的三套房产由其继承,被告是朱某户籍所在地的某街道办事处。
朱某17岁时父母离世,来南京投靠姑妈朱某颖,并将户口迁入朱某颖处。后在朱某颖帮助下,朱某进入某单位工作,并分得一套公租房。1988年,朱某因犯罪获刑7年。服刑期间,朱某名下那套公租房被拆迁,朱某颖代办相关手续,并补差价为朱某购买一套安置房。朱某刑满释放后,因患病一直没有工作,也没有住在自己名下的房子里,而是一直住在朱某颖处并得到了力所能及的扶助。后朱某颖又掏钱给朱某买了一套房子,该套房产又被拆迁,朱某分得两套安置房。至此,朱某名下共有3套房产。朱某颖去世后,其子周某对朱某继续提供适当帮扶。
后朱某户籍迁入玄武区。虽是孤寡老人,但因有房产,朱某按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和养老保险待遇。考虑实际情况,朱某所在社区对其进行了救助。
2016年8月,社区志愿者发现朱某生病,联系120急救车将其送至医院并通知了周某,周某支付了住院费用。当月,朱某因病去世,丧葬事宜由周某操办,费用亦由周某承担。周某诉称,其对朱某的扶养多年如一日,朱某无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其继承。被告辩称,被告作为政府派出机关,多年来对朱某承担了相应的救助义务。根据《继承法》,朱某遗产应归国家所有。
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只是无法定继承人继承,并不属于无主财产。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能够认定原告基于血缘关系和共同生活经历,给予了朱某资助和情感上的慰藉;被告对朱某亦给予了关心、慰问和救助。这种立体式的救助结构,体现了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都应得到鼓励和弘扬。最终,法院判决朱某的涉案3套房屋由原告继承;原告支付被告补偿款20万元。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继承法》规定归国家所有。但在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无人继承案件中,法官却将一位孤寡老人朱某的遗产判归其表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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