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郝昕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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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检察机关发布《2018年上海金融检察情况通报》,对2018年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剖析案发特点、原因、规律和发展趋势,并提出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的对策。
总体来看,2018年,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364件2089人,批准逮捕1738人。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688件3141人,共涉及七类26个罪名,包括金融诈骗类犯罪457件544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1173件2439人,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犯罪2件6人,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25件115人,金融从业人员犯罪31件37人。
2018年案件量和涉案人数较2017年略有上升,仍处于高位。其中,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再创新高,受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1065件,集资诈骗案件75件,共占67.54%。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持续下降。
《通报指出》金融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高发。2018年,非法集资案件在前两年增长迅猛的基础上再次呈井喷式增长,大案要案频发,涉案数额不断攀升。2018年新发案件中有数十件非法集资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网络借贷平台实施非法集资案件集中“爆雷"。以网络平台实施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大,涉及投资人更多更分散,涉案金额更大,资金汇集转移隐匿更迅速,行为手段更具欺诈性,投资人辨识更加困难,主要体现在:
一是利用身份造假或不实宣传诱骗投资人。不法分子通过代持、合作、交易所挂牌等方式,有意利用国有单位等为其信用背书。
二是制造更加复杂的运营模式。发案的网络借贷平台多采取自融或变相自融、先借后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大量资金。另有平台以购买服务或商品后返利等不同手法诈骗。
三是多数“爆雷"平台资金归集至平台控制人自用或投入关联企业。存管银行很难对平台发布的借款标的真实性和借款公司与平台公司的关联性进行审核,平台表面合规但实质系自融。
四是P2P平台“壳价值"成为新的犯罪牟利点,犯罪手法极易传播引发雪球效应。P2P平台控制人在利用平台非法募集公众资金后又以高利将其转让,平台壳价值本身成为新的犯罪牟利点,同时使犯罪手法快速传播。
2.采取备案制管理的机构和发行市场风险出现,值得高度关注。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呈现出从场外市场蔓延至场内市场的态势,其中采取备案制管理的机构和发行市场风险亟须关注。
一是从发行市场角度看,中小企业私募债刑事案件频现。通过隐瞒公司负债,编造公司营业收入、资本公积、利润和银行授信额度等重大虚假内容,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后,骗取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到期不能履约,造成投资人巨大损失。
二是从机构角度看,私募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成为新的风险点。犯罪主体既包括未经合法备案的“无照驾驶"的私募公司,打着私募基金的幌子,实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也包含已经备案“有照行车"的私募公司,采取公开宣传的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3.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金融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
一是传统侵财类犯罪的手法“互联网化"。不法分子通过非法获取相关账户密码从而盗取他人支付宝、微信账户资金,或通过替换商家的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实施盗窃、诈骗等财产型犯罪。
二是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品种异化出新的违法犯罪“样态"。如陈某保险诈骗案中,犯罪分子以虚假订单骗取淘宝运费险,共涉及3万余笔订单,骗取运费险共计77万余元。
三是互联网在传统金融市场和业务中的运用可能引发新的违法犯罪风险。
4.金融犯罪组织化、集团化特点凸显,分工明确,黑灰产业链盛行。为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处置、转移犯罪所得的洗钱犯罪近两年频现。在保险领域,保险诈骗案件中投保人与他人勾结作案,通过伪造事故骗保,并由第三人顶包骗保,向黑色利益链条发展趋势明显。
5.金融犯罪呈融合化发展趋势,多种犯罪行为交织。
一是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相互融合。如“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的犯罪模式。
二是同一领域金融犯罪呈现出多种行为手段混合的趋势。
三是犯罪行为横跨多个金融业务领域,呈现出交叉化、衍生化趋势。
6.金融犯罪跨境案件逐渐增多,查处难度加大。
7.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涉案金额持续增长,共同犯罪、“蚁贪"现象值得关注。
一是涉案金额持续性增长。自2015年以来,上海检察机关每年受理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案件数、涉案人数平稳,但涉案金额迅猛增长,大案要案频发。
二是从业人员共同犯罪乃至“窝案"现象频发。2018年31件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多达10件,占总数的32.26%,金融从业人员“内内勾结"或与社会人员“内外勾结"作案突出。
三是金融业职务类犯罪案件走高。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挪用公款等传统职务犯罪类案件数量持续走高。
上海检察机关指出,案件反映出:
1.金融市场行政、刑事法律配置完善仍需引起重视。一是金融产品和业务的法律性质需要法律和监管部门给予更加及时和清晰的界定。二是行政执法手段不足。三是相关领域的刑事打击力度强化尚需法律依据。
2.金融监管理念和能力仍需进一步提升。一是金融创新的市场风险值得关注。二是金融市场“放管服"改革尚需平衡完善。三是对金融活动“有照行车"和“无照驾驶"的监管全覆盖需要加强。四是监管科技应用不足。
3.部分金融机构在业务快速拓展中风险防控不足。
4.部分中介机构“看门人"功能缺失,助推市场欺诈行为。
5.金融机构对“内部人"的监督管理缺失,诱发从业人员犯罪风险。
6.社会公众投资防范意识薄弱,容易陷入金融骗局。
上海检察机关建议:积极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及时、有效回应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等金融市场重大创新发展;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构建全程动态监管机制;推进服务创新与风险监测的监管科技;强化法治教育引导,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司法工作机制;强化中介服务机构职能,严格追究怠于履职的法律责任;加强打击金融犯罪的司法合作,推动自贸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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