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超过电瓶车后,电瓶车突然翻倒,骑车女子不幸身亡。由于现场没有目击者、监控,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此后,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轿车驾驶员、保险公司赔偿79万余元。
9月6日,澎湃新闻从浙江衢州市衢江区法院获悉,在法官调解下,当事人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偿30万元,轿车驾驶员支付家属5000元,一次性处理终结。都市快报 资料图
2月27日下午,天下小雨,在设在衢江莲花镇西山下村一路口的监控画面里,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由左向右横驶过路口,张女士未戴头盔,穿有帽子的雨衣,在路肩与机动车分界线靠机动车道内侧约二三十厘米的地方骑行。电动自行车驶出监控画面约4秒,一辆银灰色小轿车进入、驶出监控画面。随后,轿车超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侧翻滑出,张女士头部着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介绍,事发时现场没有证人,没有监控,涉事轿车没装行车记录仪。因调取不到证据,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由于方先生驾驶的轿车超越张女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对张女士产生影响的大小无法查清,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不能判断责任者。
8月中旬,张女士家属把方先生、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原告认为,张女士骑车正常行驶,被告超车导致张女士翻车死亡,要求两被告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79万余元。
承办法官认为,交警出具证明认定的事实是轿车在超越电动自行车过程中,电动自行车翻车。事发时系雨天路滑,能见度、判断力下降的恶劣天气,从监控画面可以看出轿车车速过快,加上张女士穿雨衣,反应受限,在轿车近距离快速超越时可能受惊吓而翻车。由此判断,轿车超车与电动车翻车应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机动车在运行中对周围形成了高度危险状态,机动车方的注意义务大于非机动车方、行人,方先生作为驾驶员应预见到雨天路滑,近距离快速超越的危险性,由于其没有预见和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超车,发生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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