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责的法律依据是当事人有过错,无过错则无责任,但事故发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有过错。过错如何确定?法律经济学提出的判断标准是“汉德公式”。假定事故一旦发生造成的实际损失是 L ,事故发生的概率为P ,则事故的预期损失为PL ;再假定预防事故需要支付的成本为 B ,那么,当 B>PL 时,事故就可以被界定为意外事件,没有人有过错,也无需启动追责程序。即使事故一旦发生造成的实际损失是 10 万元,只要事故发生的概率不超过1% ,那么法律就不会鼓励人们为了预防事故而支付超过1000元的成本。
如此确定追责范围,目的是阻止当事人为预防事故投入过高的成本,否则就会造成社会浪费,乃至引发一系列恶性连锁反应。
理性的法律制度应该容忍适度数量的事故。“容错纠错”的理念与此吻合,而“零事故”以及“零容忍”之类的说法,却只可作为口号,不能作为决策目标。
即使需要追责,也要合理确定责任人的范围。确定追责范围的标准依然是“汉德公式”,只有那些能以合理成本预防事故的当事人或领导,才在应该追责的范围之内。“领导责任”的概念太宽泛了,不适合作为追责依据。事故追责的范围太小,就不能有效避免事故;但如果事故追责的范围太大,就会造成另一种形式的社会浪费。
因此,对于事故追责,我们一方面要防止追责缩小化,另一方面还要警惕追责扩大化。追责扩大化会造成很多恶果。首先会导致事故预防的过度投入以及对事故发生的过敏反应,其次会导致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不安全感。如果每个人都为安全而奋斗,整个行政管理系统就会严重缺乏效率。为什么会议增加了,考核增加了,检查增加了,评估增加了,留痕增加了?很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工作绝对安全,既不会犯错误,也不会引发任何事故。管理者缺乏安全感,就会努力开发最安全的工作,而不是致力于性价比最高的工作。
倘若过敏反应只发生于行政管理系统内部,那还算不幸中的万幸。但“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行政机关的过敏反应一定还会波及到个人、企事业单位乃至整个社会。行政机关有检查权,但多搞一次检查,则不仅会让检查者追加检查成本,也会迫使被检查者追加应对检查的成本。一切皆有法,一起皆有度。执法要严,但不是越严越好。行政执法也有个最优均衡的问题,并且同样隐含着过犹不及的风险。
灶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院长桑本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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