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检察院抗诉意见,判处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013年9月,被告人田某在郑州药交会上认识了王某,其自称是某药厂业务员,专门售卖降糖、降压之类的保健食品和药品的原料,后来田某在药交会上又结识了刘某,刘某称如果需要药品加工可以找他。
田某了解到市场上降糖药物需求量比较大,就从王某处购买药品原料,找刘某为其加工成药品胶囊,自己则在家中将药品胶囊进行包装,随后将包装后的 “百糖康”盒药通过药交会和网络寻找买家,先后向13个地市等进行销售。经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物品中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盐酸苯乙双胍,格列苯脲。
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6万元,同时判处田某在全国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金水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田某作案时间长,侵害被害人分布地域广,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社会危害极大,应对其判处终身禁止令,遂依法提起抗诉。郑州中院终审判决认为,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作出如上判决。 赵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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