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丽频2015年从江西万载县株潭镇后槎村嫁到别村,婚后户籍一直未迁出。在2018年的新一轮耕地调整中,娘家村委会以“不符合分地传统、习俗”为由,未分配给曾丽频耕地。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该外嫁女人虽不在该村,但其户口还在该村,理应依法享有该村的土地承包权。否则,不仅有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有违宪法中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在承包期内妇女外嫁,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住处便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户口迁到丈夫住处并获得承包地后,离婚或丧偶的情况,居住地也不得收回该妇女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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