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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着监控比“剪刀手”乘客被罚20元冤不冤

来源:南国早报 2019-08-15 15:56   https://www.yybnet.net/

百态墙

因乘车人在机动车副驾驶位置上对着监控摄像头比了个“剪刀手”的姿势,就收到了交警开出的20元罚单。近日网曝山西运城高速公路上发生此类事件,随即引发网友热议。

日前山西运城交警在调取辖区高速公路驾驶员违法行为证据时,发现一辆私家车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乘客对着监控摄像头,在驾驶员的脸右侧比划了一个“剪刀手”的姿势。随后因为这一举动,该乘客被罚款20元。

面对网友的争议,山西运城交警回应道:“千万不要小看副驾驶人的一个小动作,这样做很有可能干扰驾驶人行车,导致分心驾驶,从而发生潜在的交通事故。”最后,交警还强调道:“交通规则千万条,唯一的目的就是降低事故发生率,保障乘车人安全,毕竟安全比什么都重要。”

交警认为副驾驶乘车人把“剪刀手”比在司机旁边,已影响司机安全驾驶,容易引起事故,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即“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相关专家和律师。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企业行政法律部主任杨应军律师认为,对于副驾驶乘车人初次出现比“剪刀手”的行为,通过教育引导的方式处理或许更为适宜,这样既能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又能彰显人性执法理念,进而更好地提高民众交通安全意识。根据网络图片,乘车人比划手势时离驾驶员较近,这一行为客观上会对驾驶人产生一定影响,且乘车人比手势会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这种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但是否应当给予乘车人20元的处罚呢?杨应军认为需要具体分析:假如比剪刀手行为已影响驾驶员操控车辆的,属于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应无异议。依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即“向车外抛洒物品或者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应予处罚20元”。“但此次事件中涉及的比‘剪刀手’的行为,与前述行为是有差别的,不属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考虑到我国民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现状,因此给予20元罚款的处罚容易产生争议。”杨应军解释。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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