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病驾”不能全靠驾驶人自觉
7月17日上午,江苏常州闹市区发生一起惨烈交通事故。一辆行驶中的奔驰车突然冲入非机动车道,高速行驶中撞击多辆电瓶车,事故致3死10伤。7月20日,常州警方公布事故细节,就民众最关注的问题进行答疑。警方称肇事司机当时突发癫痫,穿拖鞋。网传夫妻争抢、死亡不止三人等消息不实。近年来,因癫痫发作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呈现出高发态势。如,5月16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楠患有癫痫病,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深圳市南山大道从北往南行驶至登良路口时车辆失控,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
“病驾”屡见不鲜
实际上,对于癫痫病人不能当驾驶员,法律法规规定得明明白白。根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 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这意味着,《规定》中所列举的病种,都属于“病驾”的范畴。
可是,尽管现行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为何“病驾”仍旧会成为马路杀手呢?因为,申领驾驶证虽然必须经过体检,而目前,驾驶员体检主要是以视力、辨色力、听力、四肢能力等检查为基础,其他疾病需要驾驶员自行申告。
当然,让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等患者自行申告,也是有原因的。因为,类似疾病大都需要特殊专业医用仪器来检查,体检费用昂贵,甚至比办一个驾驶证费用还高。可是,正是由于这种靠自觉的制度架构缺乏约束力,才让“病驾”变得屡见不鲜。
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为彻底改变“病驾”频发,笔者觉得,一方面,借鉴国外做法,推行陪驾制度。在国外,不少国家根据其病情程度部分适用陪护驾驶制度。比如,患有癫痫等特殊疾病但病情较轻的患者,在驾驶过程中需有拥有驾驶资格的司机陪护驾驶,以免其在驾驶过程中发病造成交通危险。这不仅能保障“病驾”司机的人身安全,也能维护公众出行安全。
与此同时,用案件判例来警示“患病”司机。比如今年“5·16”南山大道撞人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楠“病驾”案件,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依法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通过这样的案例宣传来警示广大司机,不能“带病”上路,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医疗与交管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全面推进医疗系统与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使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随时掌握和监测驾驶员的身体状况和病史数据,一旦发现驾驶员有《规定》中所列癫痫病、眩晕症、癔病、精神病等病史,或突发疾病以及不宜驾车的状况,可随时中止其驾车行为。(吴睿鸫)
新闻推荐
(全媒体记者王超)日前,区人民医院召开2019年下半年安全维稳工作安排部署会,医院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参会。会上,医院相关负责人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