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近日,湖北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对实名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最低3000元、最高30万元的奖励。
该办法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属于工矿商贸等行业或者领域、以应急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
该办法提出,根据“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即举报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在发生地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县(市、区)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可以逐级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举报当地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涉嫌参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直接向国家或省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该办法规定,对实名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举报1次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3000元至5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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