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7日晚,王某搭乘周某驾驶的轿车从盐城返回兴化。当晚10时许,当车辆行驶至盐靖高速公路由北向南方向50KM+150M附近时,王某提出他家就在高速公路下方,请求周某就近将其放下。周某遂将汽车停靠在应急车道内,王某下车后便驾车离开。随后,王某在横穿高速公路时,被李某驾驶的车辆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王某亲属将周某、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死者王某横穿高速公路,但李某未注意安全驾驶义务、周某在夜间同意死者在高速公路上下车也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根据当事人过错行为与事故成因原因力的大小,认定李某、周某分别承担15%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不得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更不用说随意上下乘客。在高速公路上下客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既容易造成追尾事故,也是对乘客生命安全的不负责行为。
本案中,虽然系死者王某主动提出就近下车的请求,但作为司机的周某,理应认识到高速公路包括应急车道在内,不得随意停车或下客,但其仍然同意了王某的请求。尽管王某的死亡结果是其他车辆撞击直接导致的,但周某的违法下客行为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乘客的要求下,司机将乘客放在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内,而乘客在横穿高速公路时被过往车辆撞击身亡,司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日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认定司机周某将被害人王某放置在应急车道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周某承担15%的次要责任,并赔偿死者亲属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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