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嵘)6月3日傍晚,市区华山南路发生一起行人与机动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日前,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作出责任认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事故中受伤的行人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6月3日18时20分,女司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FN***7的小型客车,沿华山南路由南至北行驶至华山南路老汽车站路段时,年轻女子蒋某某突然从王某某所驾车辆前面,由东至西横穿华山南路,与王某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致蒋某某受伤。
通过现场勘查和事故调查,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据此,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判定,当事人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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