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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有千般理由,养老天经地义

来源:农村大众报 2019-06-28 14:12   https://www.yybnet.net/

近年来,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有的子女寻找各种借口推卸对父母的赡养责任。本文选择几个案例,依法略加剖析。

儿女以母亲再婚为由

不尽赡养扶助义务

案例:兰芝的老伴去世后,原打算不再找老伴。近些年由于患高血压,再加上一双儿女都在外地成了家,她孤身一人生活,有个头痛脑热无人照料,后经人牵线搭桥,于2018年3月与丧偶且无子女的退休工人马某结婚。兰芝原无正式工作,多病的马某每月养老金不足400元,两位老人婚后的生活十分拮据。2019年春节前,兰芝专程赴外地找到子女,要求儿子和女儿每月分别承担500元和300元的赡养费。可是两个子女却认为,“改嫁的娘,倒掉的墙”,母亲既然已经改嫁,便与他们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他们也没有义务负责她的养老问题。遭到子女拒绝之后,兰芝将一双儿女推上了被告席。2019年2月,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兰芝请求的判决。

法官点评: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就本案而言,原告已步入晚年,且患有疾病,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要求儿女尽赡养扶助义务合情合理。

养女不赡养

年逾古稀的养父母

案例:田老汉和田张氏夫妇身居伏牛深山,年逾古稀。他们生有两男,并有一养女。收养的女儿玉玲如花似玉,心灵手巧,十年前与县城一企业老板之子结婚生子。

田老汉的大儿子在家务农,对二老孝敬。小儿子的左腿因车祸致残,年过四十未婚。他们夫妇及小儿子一直跟大儿子生活,加上大儿媳和孙子、孙女,一家7口人的日子越过越拮据。老两口随着年事渐高,晚年生活一年不如一年。田老汉夫妇多次要求养女玉玲尽一份孝心,开始时玉玲多少给点钱,近几年,她却以“不是亲生的而且早已出嫁”为由,不掏分文。老两口对此束手无策,只好艰难度日。2018年6月,田老汉在一律师的援助下,将养女告到法院,法院判决养女玉玲每月给付养父母赡养费700元。

法官点评: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指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作为养女,理应尽其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能以“不是亲生的而且早已出嫁”为由,拒付赡养费。

小儿子以放弃继承权为由

不赡养老母亲

案例:罗大汉和妻子白氏有两个儿子,前几年,老两口由于年老体弱有病,全家经商议决定:罗大汉由大儿子赡养,白氏由小儿子赡养。2018年秋,罗大汉的小儿子南下打工经商,由于生意不错,遂打算在其打工的城市安家。2019年夏,小儿子给家里来电话说,父母的家业他全都不要,今后全给大哥,二老由大哥一人赡养。家人都不同意他的意见。罗大汉为此还专程找到小儿子做工作,可小儿子仍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赡养母亲白氏。无奈之下,白氏只好将小儿子告上法庭。2019年5月,法院经审理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小儿子每月付700元赡养费给母亲白氏,并承担母亲的医疗费。大儿子负责照料母亲白氏的日常生活。

法官点评:此类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种行为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首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其次,这种行为也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个规定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这是对自己继承权的合法处分,法律是允许的。但与此同时,法定赡养义务却不能因放弃继承权而免除,它具有强制性。

子女以父母处事不公为由

不赡养老人

案例:这类案件既多又复杂。在城市家庭中,有的子女参加工作早,在父母购买家电、房屋等大件财产时,他们将工资收入交给父母,使这些收入也用于家庭投入。在分家析产时,有的父母将这部分财产平均分配给其他子女,引发了部分子女的不满。在农村,儿子结婚时由父母操办,婚后不久大都分家另过,父母将拼命积蓄的财产转嫁给子女,因有的多,有的少,由此发生纠纷。有的老年人过早地处分分割自己一生积累的家底给子女,以此换取儿女们的赡养,其结果不仅容易侵犯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容易在子女之间制造矛盾,进而影响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计划经济时期,干部、职工退休时,国家有安排一个子女接班的优惠政策,后来家中没有机会接替的子女认为接班的占了便宜,他们吃了亏,叫嚷谁接班谁赡养。一些年轻夫妇将照顾晚辈,甚至儿女上学入托接送等,全都推给老年父母,老人们一旦在几个子女中将这些事处理不当或稍失公平,个别子女便以父母“一碗水没端平”为由,提出“照管了谁家孩子谁赡养”。

法官点评:为人父母者对上述事情的处置,一般都是出于好心,也是合法处分。而且,法律并没有规定父母必须履行这些义务,退一步讲,即使父母在处理这些事情时有考虑不周或稍有不公的情况,儿女也不应当求全责备。赡养父母和分家析产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分家析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子女如果认为父母在分家析产时处事不公,可通过独立的诉讼来解决。但无论公平不公平,都不能免除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

儿子娶了媳妇

忘了残疾父母

案例:马某是独生子,刚满十岁时,他的父亲在采矿中失去了右手,半年后其母害了一场大病,从此卧床不起。为了生计,马某到江浙一带打工,由于聪明能干,五年前开办了一个独资公司。为了与当地一位大老板的女儿丁莲成婚,马某隐瞒了家庭实情,婚后半年才被丁莲发现。小两口为此大闹一场后,丁莲表示“不与婆家来往”,马某以父母拖累了自己婚姻为借口,宣称“不再管父母的事”。马某还给父母写了一封家书:“公司倒闭,另奔他地,事业有成,再告父母。”从此,他便同父母失去了联系。2018年4月,马某的父母得到了法律援助。律师经调查认为,马某娶了媳妇忘了残疾父母的做法,涉嫌构成遗弃老人罪,可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的父母依然爱子心切,不愿起诉。由于法律的震慑和父母的宽容,马某终于良心发现,悬崖勒马,在律师的指导下签订了赡养协议书,并进行了公证。2018年春节,马某夫妻俩从温州赶回老家,与父母一起过了一个团圆年。

法官点评: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等是子女赡养父母应尽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古道:“狗不嫌家贫,子不嫌母丑。”一些人娶了媳妇忘了父母,甚至遗弃父母的做法,涉嫌构成遗弃老人罪,老人完全可以到法院起诉,追究子女的刑事责任。

以上赡养纠纷只是诉到法院的极少数案例,现实中还有许多因各种原因而不赡养父母的事情发生,笔者在此不一一列举。狗有湿草之恩,乌鸦尚知反哺,人若不孝,不如禽畜。我国《婚姻法》《继承法》都对赡养老人作了明文规定,应当通过法制、道德教育,努力促成尊老、敬老、爱老、护老的良好社会风气。(李配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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