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元中
随着备受关注的“女孩深夜遭暴力伤害”事件犯罪嫌疑人王某落网,如何对其惩罚和对人的生命尊严进行有效保护问题,成为一个新的热点话题。
据大连警方官微通报,被害人吴某脸部软组织挫伤,经治疗已出院。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脸部软组织挫伤通常构不成轻伤。因此,如果王某没有其他随意殴打他人等寻衅滋事行为,没有猥亵情节,不能以猥亵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话,无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都会因为达不到轻伤的标准无法被认定。然而,即便王某没有解衣等动作,仅仅是对无辜的受害人如此残暴地殴打也是必须要接受严厉惩罚的。如果不能对此进行刑事追责,不仅公众难以接受,而且会在客观上助长动不动就暴力相向、随意殴打他人的戾气。
众所周知,近年来不少暴力行为曾引发争议,让很多人觉得如今的社会环境戾气弥漫。比如,素不相识的人因为“看了一眼”就可能酿成命案。比如,动不动会有殴打医护人员、殴打环卫工、殴打公交司机的新闻。连妇女老人也一反传统的弱者或温柔形象。近日,一位妇女因未带身份证不允许进入法院而对法警大打出手,将法警脸都打肿了;举国震惊的重庆“10·28”公交车坠江事件,也是因为一名女子坐过站无理要求停车被拒而殴打驾驶中的司机引起。
一些人之所以不拿打人当回事,是认为打人没什么大不了的。可悲的是,现实确实如此,打人的后果很多时候可能就是“大不了”:只要没有造成伤残,很多打人行为只要道歉就可以,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即便把人打伤乃至打成重伤,很多也会因为给予赔偿、获得谅解而判刑不重。
一直以来,我们奉行的是“损害填平”原则,产生多少医疗费、误工损失等有形的损失就赔多少,而不考虑疼痛、人格尊严等方面的伤害。所以,扇人耳光这种明显侮辱意味的行为、殴打但没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没什么大不了”。
像该案这样,受害人无需住院治疗,不会产生多少医疗费等赔偿费用,也因为没有造成重伤、死亡与精神失常等后果,也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无端被人殴打、伤害,对精神和人格尊严造成的伤害是不言而喻的。无理打人必然伴有人格与精神方面伤害,因此,笔者建议,有必要在物理性赔偿的基础上,拆除精神赔偿的门槛,将尊严损失计算在内。
总之,当前社会上存在的某些戾气,与暴力行为受不到应有制裁是有直接关系的。扫黑到底、除恶务尽,还望通过该案舆论对行凶行为的强烈谴责和严厉追责呼声,全面反思和改进对人身犯罪与其他伤害行为的责任体系,而不仅仅是对偶然性的曝光、造成了强烈反响的个别行凶者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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