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红霞
在春秋以前的漫长历史时代,法律完全由贵族统治阶级掌控,平民百姓一直不知道法为何物,更谈不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直到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官子产“铸刑书”后,法律才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公之于众。
子产在郑国“铸刑书”公布成文法,使过去秘而不宣的刑法条文人人皆知,为人们研习法律与诉讼创造了前提,从而出现了民间研究和学习法律的现象。
邓析对法律条文很有研究,顺应人们研究法律的具体规定和运用的趋势,邓析聚众讲学,招收门生,直接讲解、传授法律方面的知识和诉讼的方法,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法律培训者和普法者。
据《吕氏春秋》记载,邓析讲解法律时,总是站在与子产的“刑书”相对立的立场上,驳难其原则与规定,引导人们利用“刑书”的漏洞为自己争取权益。因为邓析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与执政者的看法相反,同时也因为他运用逻辑推理的名辩方法,能够把握法律的具体规定,有关名词概念以及案情事实,巧妙地加以推衍。因此邓析普法效果非常明显,大受民众欢迎,来向他学习法律诉讼的人多得不可胜数。
子产公布成文法后,社会上就出现了专门研究法律的具体规定和运用、帮助人们打官司的讼师,邓析就是当时讼师中最出色的代表,是我国律师行业的祖师爷。
邓析不仅传授法律知识,讲解诉讼技巧,还亲自参与诉讼实践,帮着老百姓打官司。
《吕氏春秋?离谓》记载:“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口灌哗。子产患之,于是杀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
这个记载告诉我们三个信息。
一是当时诉讼很盛行,老百姓打官司很普遍,这说明子产公布成文法的先进性,同时也看到邓析普法效果很好,“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
二是邓析做律师帮人打官司或开展法律咨询是收费的。“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邓析按照案件的大小与复杂程度收取不同费用,复杂难办的大案件收一件外衣,简单好办的小案子收一条短裤。
三是邓析是当时业界翘楚,名嘴一开,官司必胜。他凭借“以非为是,以是为非”的辩证思维,不仅使“可与不可日变”,而且达到了“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的地步。一句话,只要邓析出马,没有赢不了的官司。
邓析这些类似于现代社会中律师的活动,在中国法制史上首开律师先河。他的做法和经验被后来的法家所继承,成为“法治”学说的组成部分。
在邓析的倡导下,法律意识逐渐深入人心,郑国兴起了诉讼浪潮,催生了讼师这一行业的出现。但邓析的思想和行为太超前,遭到了当时保守派的激烈反对,认为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琦辞。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惠施、邓析也。”(《荀子?非十二子》)
于是公元前501年,为了维护国家纲纪,执政大臣驷歂将邓析杀害。邓析虽然为自己的法律理想献出了生命,但他的《竹刑》却被国家采用,在郑国得到推行。
在春秋时期天与人、礼与法的思想对抗中,邓析以一己之力制定《竹刑》、劝人诉讼、聚众讲法、甘为讼师,最后以身献法,无愧为我国法家学派响当当的先驱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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