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广东深圳市一小区玻璃窗忽然坠落,砸伤正在街上行走的5岁男童庄某。6月16日早上,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表示,该事件系一起意外事故。后续家属、物业、业主、租户间民事纠纷部分,将由街道办牵头组织调解。
虽然,从警方的认定看,这只是一个意外事件,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根据《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但这并不代表,有关方面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必须要为意外事件来“埋单”。《侵权责任法》规定得也很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这起事件看,究竟是谁的过错,目前尚无定论,所以,作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小区物业管理处、涉事业主、租户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区物业管理处已同涉事业主、租户一起,垫付了庄某的全部医疗费用8万余元,这是一种比较积极的态度。不过,这些医疗费用并不是全部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赔偿还涉及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当然,如果查清还有其他责任人,先行赔偿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就这起高空坠物事件而言,虽说是“意外事件”,但仔细审视,却还有“不意外”的因素。据媒体报道,该小区之前即发生过窗户坠落事故。而且,在普遍降雨、阴雨潮湿的天气下,南方地区的高空建筑容易多发高空坠物伤人现象,这本是物业等部门应掌握的常识。如果未雨绸缪,对阳台、窗台等部门进行隐患排查,恐怕发生类似悲剧的几率也会大为降低。
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事件接二连三,很多与业主、住户公共意识、法律观念欠缺有关。只有每个部门都尽到了自己的职责,每一个人尽到了自己的本分,高空坠物伤人的悲剧才不会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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