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既没有打人,也没有砸物,怎么也会构成犯罪?”现实中,有不少罪犯在收到刑事有罪判决书后,仍是满脸疑惑。因为他们并不知道,“君子动口不动手”式的“软暴力”也能构成犯罪。
“软暴力”讨债,
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例】 因为一家公司拖欠货款,且经数次索要未果,邓某遂纠集亲朋好友计11人,两次到公司以堵门、拉条幅等方式,企图逼迫公司就范。公安机关要求邓某通过诉讼等合法途经解决后,邓某表面答应并散去众人,但又于2018年10月27日第三次在公司哄闹、聚众造势。
【评析】 邓某确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指出: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属于《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邓某在公司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经公安机关制止仍我行我素,无疑当属其列。
“软暴力”索财,
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 偶然发现王女士出轨之后,游手好闲的肖某突然想到了从中“捞上一笔”。于是,肖某通过发手机短信恐吓、到王女士公司纠缠的方式,向王女士索要1万元“封口费”,王女士为息事宁人,只好从命。不料,肖某却得寸进尺。王女士无奈之下,选择了报警。
【评析】 肖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纠缠、恐吓等精神强制的“软暴力”方法,迫使王女士因为心理恐惧,息事宁人,被迫交出了1万元现金,自然罪责难逃。
“软暴力”买卖,
可构成强迫交易罪
【案例】 因企图占有邻居廖女士房屋,而廖女士拒绝出卖,方某在多次用言语威胁廖女士的同时,还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制造声势、干扰廖女士生活等“软暴力”,迫使廖女士以50万元的价格出卖市场价达百万元的房屋。廖女士由于不堪心理威慑和强制,被迫就范。
【评析】 方某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的威胁是指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被迫与之交易的行为。而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28条第(四)项指出: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应予立案追诉。与之对应,方某采用言语威胁、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制造声势、干扰廖女士生活等“软暴力”手段,对廖女士形成心理威慑和强制,再以协商的名义逼迫廖女士就范,无疑难辞其咎。
“软暴力”讨薪,
可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案例】 虽然知道老板赵先生严重资不抵债,但为了索回自己半年的工资,钟某使出了“绝招”:到赵先生家陪吃、陪住。虽然遭到赵先生及其家人的强烈反对,甚至民警也已经严正告诫必须退出,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欠薪问题,但钟某就是不听,在赵家居住了8天之久。
【评析】 钟某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也指出:“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与之对应,尽管钟某的最终目的只是为了拿回自己的“血汗钱”,尽管钟某没有使用打、砸等暴力,但其采取陪吃、陪住的“软暴力”方法,不顾赵先生及其家人的强烈反对,甚至在民警介入之后仍然违背赵先生及其家人意愿,继续我行我素,拒不退出,无疑难逃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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