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梅生
同居男女分手后,财产如何处理,司法实务中一直是双方争执的焦点。解除同居关系后财产当何去何从?
同居前一方财物,按个人财产论处
案例:刘女士在与肖先生同居前便拥有一套住房。肖先生与之同居后,即搬入了该房居住。3年后,两人因多种原因决定“散伙”。但肖先生觉得,其已经参与对住房的实际控制、使用,应当享有相应的份额。而刘女士认为肖先生未出过分文购房,住房永远只能归自己。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依据《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的规定,该住房在同居前已经存在且登记在刘女士名下,肖先生不能因为居住过而获得权利。
同居时AA制,分手时财产各自所有
案例:朱女士与林先生同居时,曾签订过一纸书面协议,同居期间双方平均分摊房租、水电、伙食等共同费用,个人花费及孝敬各自父母的开支、对各自亲友支出,一概自理。实际生活中,双方甚至互送的礼物也是基本等值。后两人分手,林先生鉴于朱女士的工资收入远远高于自己,同居期间的积蓄也比自己多,遂要求朱女士拿出来平分,被朱女士拒绝。
分析:朱女士有权说“不”。同居男女因为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享有作为夫妻的权利义务,自然意味着即使是同居期间的工资收入,也不能视为是双方的共同财产。更何况朱女士与林先生同居时双方约定实行AA制,平时互不相欠,除了共同支出之外,没有形成共同财产的基础,林先生因而不能要求分割朱女士AA制以外的部分。
同居共同所得,以共有财产分割
案例:陈女士与方先生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期间却像夫妻一样履行着各自的权利义务,甚至各自的收入也不分彼此地全部放在一起,除了支出外,一概由方先生保管。同居期间,方先生还用积蓄购买了一辆小车。后由于方先生出轨,陈女士提出了分手,并要求分割方先生用两人的积蓄购买的车,方先生虽然表示同意分手,但强调小车登记在其名下,只能归其所有,陈女士无权要求分割。
分析:《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物权法》第103条、第104条分别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为小车系同居生活期间方先生用两人的共同收入购买,因此陈女士有权要求按照各自出资的购车份额要求分割,如不能确定出资份额,则可推定各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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