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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致他人受伤,用工单位、派遣公司责任如何划分引争议 用工方赔偿后有权向派遣方追偿

来源:安徽工人日报 2019-06-08 08:12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对外责任和对内责任如何区分,用工单位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能否向劳务派遣方追偿?日前,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由某劳务派遣公司向乌鲁木齐市某医院赔偿损失8万余元。

2015年4月,乌鲁木齐市某医院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劳务派遣公司向医院提供24小时保安服务,合同期限1年。

7个月后的一天,郭某从医院大门进入时,与保安张某发生争执,后被张某过失推倒摔伤,导致左侧股骨骨折,接受了手术。

2017年9月,郭某将医院和劳务派遣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两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判决,由该医院赔偿郭某各项损失合计8万余元,某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补充责任。2018年5月,医院向郭某履行了全部赔偿责任,并于同年9月,将某劳务派遣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进行追偿。

院方称,当初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中约定:乙方保安如与病人发生纠纷,由乙方公司负责;由于乙方保安人员进行保安服务工作时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甲方(医院)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院向郭某支付的8万余元赔偿金应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承担。

某劳务派遣公司辩称,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案发时,因为郭某和张某发生冲突才导致了损害结果,公司并无过错,不需要对此事故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混淆了对外责任和对内责任,其认为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仍然类推适用于对内责任。

法院认为,郭某摔伤的根源在于张某的履职方法简单粗暴,某劳务派遣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应当尽到对派遣人员管理和培训的责任。张某在履职中致郭某摔伤,该公司具有管理上的失职,应对该医院承担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此外,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表示,由于乙方保安人员进行保安服务工作时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甲方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当用工单位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用工单位有权向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追偿。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判决,由某劳务派遣公司向乌鲁木齐市某医院赔偿损失8万余元。某劳务派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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