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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2018年在校生犯罪人数比五年前下降逾75%

来源:澎湃新闻 2019-05-31 16:38   https://www.yybnet.net/

5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未成年人刑事审判(2013-2018)》白皮书,并公布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十大典型案件。

白皮书显示

2013-2018年

未成年罪犯人数在全省罪犯中的占比

大幅下降

并呈逐年下降趋势

▼▼▼

2013-2018年,全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33058人,占全省同期全部罪犯约4.4%。

未成年人犯罪以侵财犯罪和暴力犯罪类型为主,抢劫罪和盗窃罪达52.6%。

2018年较2013年减少3344人,降幅达44.5%,在校学生犯罪人数下降逾75%,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势头得到遏制。

广东法院

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

坚持审判专业化发展,加强特色审判机制建设,充分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

创设判前司法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专门的社工帮教工作站等方式依法加大非监禁刑适用力度等,先后引入社工、义工参与未成年人案件6700余件。

广东法院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的审理方式

积极搭建未成年罪犯复学机制

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注重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审理方式,聘请心理专家对未成年人的人格特征和心理状态进行测评,并进行心理疏导,矫正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健康心理,为法院裁判和判后帮教提供科学参考。

六年间全省法院累计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和疏导3812人次。

广东高院和广东省教育厅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复学工作的意见》,将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复学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范围,政法机关和教育行政机关共同搭建复学机制。

全省法院共帮助757名未成年罪犯顺利复学。

广东法院是如何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

以下2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亲情缺失,引入“代理家长”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未成年人朱某某(未满17周岁)到浈江区某公司工程部、某农市场路边等地,实施盗窃二十次,共盗得摩托车、手机等财物,盗窃数额累计人民币5.3万余元。被盗财物销赃所得款项均已被朱某某挥霍。

【裁判结果】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朱某某的成长环境、家庭教育、社会原因等主客观因素以及其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特色做法】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朱某某成长环境非常特殊,自幼母亲离家,父亲重罪入狱,其被送入孤儿院,三年后因叛逆难管而遣返。小小少年“浪迹江湖”,沦为惯偷。庭审时因其监护人未能到庭,法院指定市人大代表陈小雄担任朱某某的合适成年人出庭参加诉讼。法庭上,朱某某小心翼翼问“法官,出去后我还能读书吗”。合适成年人当场表示愿意资助其复学。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与合适成年人根据朱某某的特点和兴趣,联系某全封闭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并组织由法院、检察院、学校、合适成年人、心理专家、朱某某的爷爷等组成的帮教团到少管所,在管教和所领导参与见证下,签订三方助学协议,安排专人跟踪帮教。朱某某刑满出狱即到职业学校读书。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因家庭、亲情缺失,走上犯罪道路的典型案例。为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的有关规定,建立维护未成年被告人权益的“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缺位的情况下,引入合适成年人作为“代理家长”参加诉讼,而且在判后积极帮助未成年罪犯复学,实现全程助学无缝对接,这些都充分彰显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有的特殊保护理念。

侵害未成年人,予以加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廖某某(某小学体育教师)将其未成年学生小梅(化名)叫到学生体质测试室,后将其强奸。事后小梅因为害怕没有将该事情告诉别人,但小梅被强奸后怀孕。直至2013年6月初,小梅怀孕26周,并将情况告诉廖某某。廖某某便帮小梅伪造了假身份证,并谎称自己是其叔叔,带小梅到某医院进行人工引产手术。小梅母亲发现后报警。

【裁判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廖某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从重处罚,认定其犯强奸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廖某某身为教师,奸淫不满十二周岁的女学生并造成其怀孕,情节恶劣,依法应从严惩处。原审对廖某某犯强奸罪适用法律及量刑不当,依法改判廖某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严重犯罪。廖某某的强奸行为具有以下多个应从重从严处罚的情节:(1)廖某某身为教师,是对本案未成年被害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2)廖某某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犯罪;(3)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怀孕并引产的后果。廖某某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情节恶劣”,应依法予以加重处罚,再审予以改判充分体现了严惩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

编辑:何雪娜

(原标题:《广东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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