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高先生来电咨询:
近期自己所在的公司人员紧张,要求在职员工每天加班,如不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加班,员工将被按照旷工处理。公司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自己能否拒绝公司的加班要求?
律师答复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据此,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的,劳动者如果不愿意加班,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加班,也就是说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规定,对于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另外,《劳动法》也规定了例外情形,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分析
劳动人事争议类咨询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职工入职后单位长期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二是实习期内被辞退又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要求经济补偿;三是单位任意延长员工实习期,应如何维权;四是单位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与实际发放工资不一致,经济补偿标准如何确认;五是入职时间超过十年的员工被单位要求与一家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派遣工的方式重新入职,岗位不变,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职工应如何维权;六是员工要求与单位约定社保由员工自己缴纳,相关费用以工资形式发放,单位是否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七是单位强制要求员工加班是否合法,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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