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建武通讯员侯亚丽)近日,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法院一位被执行人陈某耍出了新花样,不料反而坐实了自己“老赖”的名头。
2018年9月,陈某因拖欠唐某劳务费3万元被诉至法院。经调解,陈某仍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法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陈某未主动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法院依法传唤其到庭,陈某坚称无能力偿还3万元债务。
在法院调查中,执行人员发现陈某携带有车钥匙,但陈某称车辆不属于其本人。后经执行人员核实,该车登记在陈某妻子名下,属婚后共同财产,价值50万元以上。问起其是怎么来的法院时,陈某回答:“我今天打车来的法院!”执行人员令其交出钥匙后询问钥匙是谁的,陈某谎称车钥匙不是自己的。执行人员随即出门核实,结果在法院门口用钥匙开启了一辆轿车,价值在50万元以上。法院当即对车辆进行了扣押,责令陈某3日内将案款交到法院,并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次日,陈某交齐所有案款及罚款,由法院交予了申请执行人。
本案“老赖”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并且不按时、不如实申报财产,应当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不按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黑名单、拘留、罚款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后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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