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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挑逗宠物犬被咬,能否要求狗主人赔偿?

来源:农村大众报 2019-05-24 15:07   https://www.yybnet.net/

问:一个月前的周末,我带6岁的儿子在公园散步,我儿子见李某蹲着接打电话,而其牵引的宠物犬则被丢下狗链趴在一旁休息,出于好奇,遂上前冲宠物犬叫了数声,见宠物犬并未理睬,又捡起树枝向宠物犬打去。宠物犬受到刺激后突然窜起,将我儿子咬伤。事后,我曾要求李某承担医疗以及注射狂犬疫苗费用,但却遭到李某拒绝,理由是我儿子被咬,完全是自己惹是生非所致,更何况我当时只顾与他人闲聊,没有管好孩子当属失职。请问:李某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朱晴芬

答:李某应当与你分担损失。

一方面,李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也指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即只要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便可以减少甚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与之对应,虽然你儿子之所以被咬,关键在于其故意挑逗乃至用树枝击打宠物犬,导致宠物犬受到“刺激”所致,即主要责任在于你儿子,但李某将宠物犬携带至公共场所、丢下狗链、自顾在一旁打电话,无疑是对宠物犬疏于管理,对可能造成的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即因李某同样具有过错而难辞其咎。另一方面,你应当承担主要损失。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未成年人的父母属于其当然的监护人。你儿子年仅6岁,无疑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你自然属于其法定监护人。而《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无论你是作为儿子的父母还是作为监护人,你都具有对其加以保护的义务,你只顾与他人闲聊,没有对儿子进行有效的监管并确保其人身安全,无疑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自然应当对儿子的行为及其所导致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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