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
◎川江都市报记者 陈猛 整理
案情回放:2015年1月19日,梁某因向A农村信用社借款,投保了保险公司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该保险单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梁某;第一受益人为贷款发放金融机构A信用社;第二受益人法定;保险金额3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1月21日0时至2016年1月15日24时止。投保人已经申明:本保险单各项内容属实,保险人已就本合同相关事宜进行告知,本人已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等黑字体部分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本保险合同的告知内容和提示完全理解以及本人自愿申请投保本保险。梁某在该申明处签名。2015年7月26日,梁某于某宾馆内突发意识丧失,经医院初步诊断为猝死。
2016年2月25日,A信用社因上述借款未到期偿还,将梁某配偶许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后梁某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主张第一受益人权利时,保险公司认为,梁某死因为猝死,不属于借款人意外伤害险的承保范围,遂拒绝赔偿保险金。后梁某母亲刘某、配偶许某等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二审法院认为,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对于何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释义部分明确为“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只是身体受到的伤害”。本案被保险人梁某猝死系“头天晚上和朋友喝酒,第二天猝死在宾馆”,未受到外力伤害,系因自发行为所致,与意外伤害的认定要件不符,故不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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