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系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薛某某非但没有意识到自己违法行为,还企图利用躲藏来逃避法律的处罚。最终,这位当事人迫于法律的威严,主动投案自首。
2018年9月11日晚,交警六大队在辖区兴中路与文锦路路口设置临时卡点,开展查处酒驾、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21时许,一辆号牌为皖CK00XX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距离执勤卡点约20米处时突然停车、并强行调头,当天带班副大队长王涛及一中队指导员李顺迅速组织警力将其拦截。在对驾车人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时,自称为“程某”的驾驶人检测数值为3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随后民警要求驾驶人出具机动车驾驶证,而该驾驶人出示了一本姓名的确为“程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但是该本驾驶证存在着伪造、变造嫌疑。面对民警的盘问,该驾驶人神色慌张,闪烁其词,有意回避一些关键性的问题,鉴于以上情况,六大队民警在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后,将其带回大队执法办案场所进一步核对人员、车辆等相关信息。
在事实面前,这位自称“程某”的驾驶人最终交代了自己真实姓名为“薛某某”,8年前因贩卖及吸食毒品被苏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由于吸食毒品驾驶证也在判决后被车管所依法注销。出狱后,为开车方便,伪造、变造了朋友“程某”的机动车驾驶证放在自己身上,继续驾驶机动车。在确定违法人身份及违法事实后,民警按规定依法使用尿检试纸对薛某某进行尿检,尿检结果呈阳性。随后,大队依法将薛某某移交辖区文锦路派出所对其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处罚。
薛某某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结束后,六大队民警多次通知薛某某来大队接受毒驾、酒驾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但薛某某拒不配合,并采取不接电话,不回家等方式来躲避民警的传唤。六大队负责人李有军、副大队长王涛多次向支队领导汇报案情,在支队领导的指挥下明确方案,耐心地对其家属、亲戚开展政策及法规宣传,劝其投案自首。最终,通过多方努力,当事人薛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时隔半年后,主动到交警六大队接受处理。
在送往拘留所的路上,这位面临行政拘留20天、罚款7700元处罚的当事人薛某某后悔不已。
□新闻延伸
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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