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东岳
为了获利,汽车经销商的促销活动往往花样百出,而有些活动隐藏着陷阱。为避免自身权益受损,“购车族”要多留一个心眼,最好能在了解相关规则后再做决定。
返还定金应以违约为前提
【案情简介】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推出了“先看图,再订购”的促销活动。今年1月初,王女士通过查阅图片、听取工作人员介绍,订购了一辆小车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不曾想,王女士在别的车行闲逛时,发现同样的品牌,价格竟然比汽车销售公司少了近万元。她一怒之下,诉请法院判令汽车销售公司退车退款并双倍返还定金,但被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收受定金的一方承担双倍返还定金义务的前提是违约,而违约是指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与之对应,因为汽车销售公司的售价虽然高于他人,但并不等于其违反合同约定,所以王女士不得要求退车退款并双倍返还定金。
试驾受损可要求商家分摊
【案情简介】今年1月18日,郑女士到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时,按照其促销广告,提出了试驾。公司既未派人陪同,也未提供专用场地,只让郑女士直接开上公路。期间,郑女士突见有人横穿公路,虽已急刹并打方向,可由于车速过快、路面积水,小车仍撞上路边大树。汽车销售公司以交警部门认定郑女士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而郑女士又拒绝购买受损小车为由,要求郑女士赔偿损失。
【法官点评】试驾是指顾客在经销商指定人员的陪同下,沿着指定的路线驾驶指定的车辆,从而了解汽车的行驶性能和操控性能的过程。经销商指定的人员通常是接待顾客的销售人员或者专门的试驾员。指定的车辆通常是经销商提供的试驾专用车。结合本案,虽然郑女士对小车受损具有直接责任,但同样不能排除汽车销售公司违反了指定专人陪同并进行讲解、提供试驾专用车及指定的路线、安排合理时间的义务,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即汽车销售公司同样难辞其咎。
用券优惠商家应担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2018年6月11日,张女士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小车时,公司送给其10张面值为300元的维修抵用券,称张女士每消费满1000元,即可用券抵消300元维修费用,有效期二年。该券分客户联和存根联两部分,存根联由公司保存。2019年2月13日,张女士因修车需支付2000元维修费,而要求用券抵扣时却遭遇到拒绝。理由是张女士所持抵用券的存根联被撕去,说明其抵用券已全部用完。
【法官点评】姑且不论汽车销售公司先将存根联收走,后以存根联被撕为由拒绝抵扣费用有欺诈之嫌,仅从证据角度上看,其也是难辞其咎。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即公司就抵用券是否使用负有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证明张女士已经用完,就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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