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小伙王强(化名)酒后在小商店闹事,旁边的许刚(化名)随口一句打抱不平的话惹王强不满,两人为此发生争执。这时路上驶来一辆重型牵引货车,许刚顺手将王强推到车下,致王强遭碾轧当场死亡。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
◎醉酒男子小商店闹事
钟女士在大连市瓦房店市某村开了一家小商店。2017年4月19日16时许,29岁的小伙王强酒后到小商店买烟。进门后,王强的钱掉地上了,弯腰捡钱时又摔倒在地。钟女士见状,赶紧和外甥女上前将王强扶了起来,由于没见过王强,外甥女随口问了一句“这人是谁”,钟女士说是某村民的女婿。王强生气了,借着酒劲,把小商店里柜台的东西往地上扔。钟女士见状赶紧走到屋外,王强这时也跟了出来。
村民许刚当时也在小卖店,目睹了王强闹事的经过,随口对王强说了一句“东西是卖的不能摔”,王强说“不关你事”。许刚就站在旁边,这时王强走了过来,用手在许刚脸部比比划划。
◎被推到重型牵引车下轧死
监控录像显示:当天16时35分,许刚倚在路旁一根电线杆旁,16时40分许,王强走到许刚面前,右手朝许刚面前比划一下,许刚随即将王强推向正在经过的白色重型半挂牵引车。两人一起倒地,许刚爬起来,王强被大货车轧过去,趴在地上一动不动。
法医鉴定,王强系机动车碾轧致重度颅脑损伤及多脏器损伤死亡。经鉴定,许刚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于是,王强家属将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栾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01万余元的30%,即30万余元。
◎牵引车司机不负有事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本案虽然是许刚故意将王强推向正在行驶的车下致其死亡,但王强的死亡是机动车碾轧致重度颅脑损伤及多脏器损伤死亡,与栾某驾驶的车辆有直接关系,因此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保险公司主张的刑事案件。
本次事故的发生,栾某是否负事故责任?栾某证照齐全、没有酒驾,也没有超速。事发时,栾某在没有交通信号的乡村柏油路中间正常直线行驶,非改变线路行驶,并且王强和许刚在涉案车辆经过前是站在路边房屋门前,在牵引车车头经过后,许刚突然将王强推向正在行驶车辆的行为已超出了车辆驾驶人安全驾驶能预见的范围,因此栾某不属于未尽安全驾驶注意义务致王强死亡。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栾某对本次事故不负有事故责任。
本起事故中,王强对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因此王强不负有事故责任,许刚应负全部责任。但许刚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相关规定,虽然栾某不负事故责任,但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因此死者家属的合理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内赔偿后,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合理损失10%。
于是,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9万余元。
◎仍承担一成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王强死亡是一起故意杀人事件,是刑事案件,死者家属的损失应当由许刚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在认定栾某无责的情况下,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10%的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的事件,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尽管栾某车辆一方无过错,根据相关规定,栾某仍应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一审认定保险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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