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浙江乐清“失联男孩”案在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丹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4月29日中新网)
“靴子”终于落地,一手自导自演儿子“失联”闹剧的乐清女子,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对此公众并不感觉意外。判决结果出炉后,在网上引发争议。有人认为,被告人并未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况且虚报警情也有多方原因,可以适用于缓刑,一年三个月的判决结果可能“过重”了。但也有人认为,被告人为一己私利损耗社会公共资源,并破坏社会秩序,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多位法律专家和学者的看法出奇地一致:该案件的判决没有问题,而且具有典型意义。为测试丈夫对其及其儿子是否关心、重视,蓄意策划制造虚假警情,透支社会善心,浪费警力资源,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已触犯刑法。“说谎”不只是道德问题或治安问题,达到一定程度即可构成犯罪。对社会来说,此案的判决是一记响亮的警钟。
之所以会出现判决“过重”的声音,是因为一方面,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今后没有再犯可能,符合从轻量刑的条件;另一方面,被告人是一个可怜的女人,其老公长时间出轨,事发时养儿育女的种种生活细节刺激了她的情绪,一气之下做出傻事,没想到无法收场。
但事实上,一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已经是法官综合各种因素后的判决结果,被告人有从轻量刑的表现,但不足以适用缓刑。人道同情不能代替法律惩罚,任何人做了傻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哪怕是弱势者。
本案更大的典型意义和警示意义在于,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编造、发布、传播虚假警情太容易了,几乎没有门槛,而破案、辟谣的成本和代价实在太大,真可谓“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而且即使事后警方成功破案、辟谣,但恶劣社会影响已然形成,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无法挽回。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任何人都难免遇到挫折、情绪低落,如果纵容这种无知无畏,后果不堪设想。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社交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现象屡见不鲜。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91条中增加了相关条款,编造、传播虚假警情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之前,故意编造发布虚假信息可能最多是治安处罚,但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这种行为或构成犯罪。本案的判决再次证明一个常识:以身试法必然受到惩罚。
尽管如此,舆论也不必落井下石,继续对这位母亲鞭挞、挖苦甚至人身攻击,她已经付出沉重代价。旁观者该做的,是吸取教训。 (陈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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