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发现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陆续转账给情人60万余元,于是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返还该笔款项。
1999年3月,邵女士与杜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和睦,家庭美满。据杜某回忆,2015年4月,杜某与雷某在朋友聚餐时相识,两人暗生情愫,并发展为情人关系。杜某不仅背叛了自己和邵女士的婚姻,还在邵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半年间,通过农业银行账户陆续向雷某转账50万余元,之后又为雷某支付购车款13万余元,共计637170元。
获知真相后,痛心不已的邵女士决定追回这笔钱,她将杜某、雷某一起告上了法庭。邵女士认为,杜某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对夫妻感情家庭和睦造成严重影响,违反了公序良俗,要求确认杜某对雷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返还钱款。
浙江嘉兴南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杜某在与雷某婚外情关系存续期间,赠与雷某63万余元,雷某称其后续向杜某及其公司财务转账389000元,其中20万元是转给杜某的,但雷某与公司财务之间的款项往来即使真实,与本案的关联性尚无法确定,故认定杜某实际赠与437170元。杜某与邵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邵女士的部分赠与雷某,该行为未经邵女士同意,损害了邵女士的合法权益,且杜某在与邵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雷某保持情人关系,并向其赠与款项,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判决雷某返还邵女士437170元。
法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为无效行为。而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即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此类赠与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法官提醒,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丈夫应当忠诚于妻子,妻子也应当爱护丈夫。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既要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还很有可能人财两空,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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