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何某是某镇居民,因重度精神残疾,目前仍需继续治疗,为社区贫困户。2005年5月,马某与何某登记结婚,因家庭琐事二人时常争吵。2014年至2015年,马某多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2015年,马某离家出走。出走期间,马某与他人同居生活,并于2016年生育一子。2017年,马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婚后购买的某房产。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马某与何某离婚,马某一次性支付何某经济帮助款3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驳回马某和何某的其他请求。
专家点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马某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均未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但双方夫妻关系及分居状况并无改善,无和好的可能,法院应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至于损害赔偿的内容,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马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应认定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问题上,其具有过错。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因无房产证明,权属待定,不予处理,双方可在取得产权后另行向法院主张。
专家提醒: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单独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依诉讼程序离婚,也包括登记离婚。但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则当事人不得再请求损害赔偿。
·韩亚云 本报记者 韩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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