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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出轨对象买房,赠与是否有效? 嘉宾:林苗 四川路社区法律顾问

来源:半岛都市报 2019-03-14 02:13   https://www.yybnet.net/

半岛记者王一婷整理

案件背景

宋女士和张先生于2007年登记结婚。由于张先生是项目负责人,常年驻外,夫妻俩聚少离多。2015年暑假,为了给丈夫一个惊喜,宋女士带着儿子去张先生工程项目所在地探亲。到了工程所在地,宋女士并未在职工宿舍找到张先生,经打听,宋女士来到了工程附近一处居民小区。张先生看到妻子到来,非常惊慌,原来,张先生有婚外情,对象是当地一位比他小十多岁的朱某。由于工作原因,张先生和朱某经常打交道,很快,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并且同居。为了方便和朱某同居,2014年4月,张先生还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了现在居住的房屋,并将产权人登记为朱某。

张先生面对妻儿,深感懊悔,向妻子承认自己与朱某之间是情人关系,并承诺痛改前非。而宋女士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遂将丈夫与朱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朱某返还上述房产。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被告张先生在与原告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朱某婚外同居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

本案中,被告张先生为被告朱某支付了购房款项,在此过程中,朱某并未支付相应对价,因此客观上已经形成朱某接受张先生赠与购房款的事实。张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朱某的行为应属无效,对原告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张先生对赠与被告朱某的行为无效,朱某向原告返还财产50余万元。

律师解读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请求返还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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