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4日17时50分,张某在北京市丰台区西红门路某小区北门横过马路时,被兰某驾驶的公交车撞倒。后张某被送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直到2018年1月,张某才转至普通病房。
经查,兰某驾驶的客车是履行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公交三公司)的职务行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张某要求两被告赔偿住院治疗费等共计360万余元。
公交三公司称对事实认可,但不认可90%的赔偿比例,认为张某在过马路时也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而公交公司承担70%的责任。平安公司辩称,车辆在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万元不计免赔。对于张某请求20年护理时间过长,作为一级伤残,无法推定20年之间会发生什么。张某长期在重症监护室住院治疗,请求家人护理本身没有事实依据,这部分护理费不应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经交管部门查证,兰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未按照交通标线指示行驶,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驾驶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兰某是公交三公司的司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张某受伤,应由公交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依法确定公交三公司负担80%的赔偿责任。
此次交通事故应由平安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次由平安公司根据赔偿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公交三公司按责任比例赔偿。
故丰台法院判令平安公司赔偿张某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17万余元,公交三公司赔偿张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176万余元。
公交三公司提起上诉,北京二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年过5旬的张某在骑车横穿马路过程中,被公交车撞伤住进重症监护室,后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并完全丧失生活能力,为此将肇事方单位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3月6日,经两级法院审理,张某获赔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19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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