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4年11月,鲍女士的父亲去世,她和哥哥共同继承了父亲的一笔60万元存款。由于当时存款期限未到,就没有取出来分割。2015年10月,鲍女士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该笔存款到期,鲍女士兄妹各分得本息32万元。最近,鲍女士与李某因性格不合准备协议离婚。李某主张,鲍女士继承的32万元钱是婚后取得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有权分得一半。而鲍女士坚持认为,这笔遗产是她的婚前财产,李某无权分割。
【点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因此,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夫或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遗产的取得时间十分关键,即还要看遗产继承权的取得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按照民法的所有权取得原理,财产或遗产的取得以所有权的取得时间为标准,而不是以对财产或遗产的实际占有时间为标准。《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一规定表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便是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的时间。也就是说,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就实际取得了遗产所有权。因此,鲍女士在婚前继承、婚后才实际占有的32万元遗产,应当认定为其婚前财产。
《婚姻法》第18条第(1)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属于个人特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显然,李某无权要求分取鲍女士所继承的财产。
(老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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