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阿秀从小由养父母抚养,成年后也一直与养父母生活。一年前阿秀的养父母因病先后去世,留下了5万元现金和一套房子,在处理好养父母的后事后,阿秀的哥哥表示给其5万元,因其是女儿且不是父母亲生,房子无权要。请问阿秀能否分割养父母的房屋? 读者:齐丽
齐丽读者: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在没有书面遗嘱的情形下,遗产的继承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展开。法定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法还规定:“本法中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阿秀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哥哥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利。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续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义务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此阿秀有权分割养父母的房屋。
继承人不能代书遗嘱
编辑同志:梁阿姨有3个女儿,老伴早逝。梁阿姨生前,一直与长女共同居住生活。鉴于此,梁阿姨曾口头表示将现居住的房子留给长女。后梁阿姨因病住院,在病房口头立了一份遗嘱,让长女书写后,签了名按了手印,表示把房子留给长女。然而梁阿姨的另两个女儿认为遗嘱不真,为此打起了官司,法院审理后判决遗嘱无效。请问梁阿姨的遗嘱为什么会被认定无效? 读者:于浩
于浩读者: 《继承法》对各种遗嘱的法定我国形式做出比较明确的规定。遗嘱分为口头、自书、代书、录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必须亲自书写,注明年月日并签名。无法自书遗嘱的当事人,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 日,月、 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此梁阿姨的遗嘱,虽然由长女代替书写,她本人签字的,但代书人是其长女,是继承人之一。且梁阿姨立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成为无法证实的关键问题。因此法院判决遗嘱无效。
遗产继承应为胎儿保留份额
编辑同志:小雅与小强再婚,小强带着女儿。小雅对小强的女儿视为己出。后小雅怀孕,怀孕6个月时,小强因事故去世,留下一笔遗产,此时小强的前妻上门表示,小强的遗产应由其女儿继承,小雅肚里的孩子还未出生,无权分得遗产。请问小强前妻的话对吗?胎儿能否继承遗产? 读者:汪玲玲
汪玲玲读者:《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小强的遗产,依法由其妻小雅、其女儿和其父母分割。对小雅肚子里的孩子,依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规定,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租赁”女友所收红包应返还
编辑同志:陈某30岁未婚,去年春节前,陈某经介绍认识了袁某,陈某与袁某签署了一份“租友”合同,让袁某冒充女友陪其回家。临走前,陈某的父母包了5000元红包给了袁某。陈某当时不知情。双方分手后,陈某得知红包的事,要求返还被拒,袁某认为这是陈某父母赠送的无需返还。请问袁某收的红包是否要返还?
读者:谢前
谢前读者:陈某和袁某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双方的“租友”合同虽然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由于违背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袁某应返还陈某父母的红包。
本组信箱由李承龙、王婷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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