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6月3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在东区银江镇某鱼馆参加酒宴时与唐某发生口角,继而持啤酒瓶相互殴打,致唐某受伤。经鉴定,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裁判结果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何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即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法官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喝酒过程中打架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在平时生活中也比较常见。被告人与被害人参加酒宴本是高兴的事,却因喝酒后言语不和而发生争执,双方饮酒后情绪激动,行为冲动,被告人何某在不理智的情况下出手伤害被害人唐某,造成将唐某打致轻伤的后果,触犯了刑法,可见酒喝多、危害多。案件的量刑方面,被告人何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即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何某与唐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出发,判处缓刑更能达到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效果。 (东区人民法院 陈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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