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厉莉将针对民间借贷议题再次提出建议:呼吁尽快出台涉民间信贷监管条例,并通过相关立法确立不同的借贷行为,区分规制。
澎湃新闻注意到,去年两会,厉莉曾建议在刑法中设立“非法放贷罪”,进而规范民间借贷乱象。在今年的提议中,厉莉建言通过民法典立法区分经营性和一般性借贷行为,实现刑法打击与民法规范的融洽。
履职第二年,厉莉希望有关民间借贷乱象问题能得到全流程监管体系,包括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评价等。
事前审查:尽快出台涉民间信贷监管条例
据厉莉观察,2015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超过离婚纠纷,成为民事案件的第一大案由,“仅通过法院受理案件情况并不能反映出民间借贷市场纠纷全貌,相当数量的矛盾纠纷并不是通过司法途径”。
“民间借贷相关立法的出台具有现实迫切性和必要性。”厉莉呼吁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解决民间信贷监管有法可依的问题。
2015年,《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8年立法计划。
厉莉同时希望,立法能够扬长避短,“在规制民间信贷市场的同时,适当降低民间信贷市场的准入门槛,让更多民间资本在监管下规范参与市场行为”。
此外,厉莉还希望提升民间信贷领域基础性立法的法律位阶,“从国务院行政法规上升为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
事中监管:执法主体不明致监管盲区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均明确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上述文件的声明性、态度性特征明显,但是并无程序性规范将声明态度予以落实,缺乏可实施性。”厉莉认为,在事中监管方面,尚有较大的执法提升空间,比如在执法主体方面,均尚未明确经营性放贷相关行为的监管主体,尤其是对未持牌从事放贷业务的处罚主体的规定比较模糊,“执法主体不明”。
在线索发现机制方面,目前亦没有明确的受理部门及受理途径,“违法线索不知具体向何处移送。”厉莉说。
事后评价:呼吁非法放贷入刑,区别规制借贷行为
在事后评价方面,上述建议着重解决立法供给问题。去年两会期间,厉莉曾提出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放贷罪”的立法建议。
按照相关立法规划,2019年将再次启动刑法修改,“因此再次呼吁将“非法放贷罪”纳入刑法。”厉莉说,一年以来,各地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打击的黑恶势力,有一部分从事非法放贷相关活动。
不过,目前的法律仅能打击由非法放贷衍生的相关行为,而不能打击非法放贷本身。厉莉坦言,如果非法放贷行为人采取软暴力等手段,现行刑法则无计可施。
厉莉举例说,如果把非法放贷比喻为大树,现行刑法能够打击的仅仅为这棵大树上的叶子和枝条。只有刑法将非法放贷行为本身确定为犯罪,才能从根源上禁止非法放贷。
除此之外,厉莉还建议在民法典合同分编借款合同章节中区分经营性借贷和一般性借贷。
在她看来,现行合同法借款合同章节,是按照主体对借款进行分类,“这种方式对民间借贷规制不足,无法保护在经营性放贷中的商主体与“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厉莉建议,在民法典编纂中,应将借款合同修改为按行为分类,适用不同的规则。
新闻推荐
能骗过官网下载的检验真伪的APP,能进入正规流通渠道销售,能通过食药监部门关于酒中铅、甲醇等食品安全鉴定。这样的假冒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