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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传统美德

来源:三秦都市报 2019-03-03 03:44   https://www.yybnet.net/

□杨欣莹

如果你走在秦代的大街上,突然,在离你不足百步的地方,有人对路人持刀行凶,你该出手相救还是袖手旁观?

我们现代人因为各种顾虑,在出现这种情况时还会犹豫再三。但在秦代,人们会毫不犹豫地冲过去施以援手。这是因为秦代人体格健硕,不畏凶险吗?还是秦代人一身正气,乐于助人?非也!这主要因为你不去见义勇为,就违法了!

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了一批简牍,详细地记载了秦朝的很多法律,其中一批名为《法律答问》的秦简中就有一条这样的规定:“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

意思是说:有人在大道上杀人或伤人,距离百步以内的路人不加以救援,应罚两套铠甲。一甲,在战国时期,是1300钱到1400钱之间,二甲对老百姓而言,绝对不是小数目。

秦代在战争连年的时候,处罚往往不收纳货币,而是用铠甲和盾牌来作为处罚单位。

可能,你会觉得面对凶险并不是所有人都有勇气与歹徒斗争,但这样的法律规定有它积极合理的方面。那时通信条件不发达,安保人员无法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同时,现场民众有了救助的义务,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稳定;再者,秦人尚武,大多数成年男子都有制止犯罪的能力。

危险有可能也发生在家中。一天,你在家中休息。忽然,一伙强盗破门而入,大肆洗劫你的财物。你又急又怕,大声呼救,期望你的左邻右舍来帮你,可是没有一人来,你眼睁睁看着自家财物被席卷而去。气坏了的你,到县衙报案,同时状告你的邻居不见义勇为。法官会受理你对邻居的诉求吗?

答案是:会!

以上案例也是《法律答问》中的一条:“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

就是说,你在家中遇到危险,与你为一伍的邻居有救助的义务。如果你遇险的时候,邻居恰好都不在家,那邻居无罪;但在家却不救助,那就“与盗同法”和“同罪”。而且管理“伍”的伍长和居住在这个“里”的里典都要受到处罚,因为他们的日常管理有疏漏。

这里就要提到秦代户籍管理,五家为一伍,十伍为一什,邻居之间互相监督和救助。这就是闻名遐迩的连坐制。这种制度一直以严苛残酷的面孔示人,但是“存在即合理”,它也有积极的一面。比如邻里之间是监督而不是监视,监督的内容不涉及百姓日常的生活。相互之间的救助,其实是一种法定的自救和互助的形式,绝不是“一人有罪,全体连坐”的行为。

秦朝重视用法律来规范民众行为,治理国家事务,凡事“皆有法式”的秦法特点也显而易见。权力和责任明确,百姓们见义勇为,官吏们承担相应责任。见义勇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在秦代不仅仅是美德,更是一种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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