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生活中,人们有很多机会开别人的车,像是向朋友借车、租用共享汽车、买车时试驾等。那么,开别人的车出了车祸造成他人损害,该由谁负责赔偿呢?
出借人无过错借车人自行担责
【案例】2018年10月6日,碍于情面,鲁某将自家轿车借给朋友颜某。由于颜某刚拿驾照不久,鲁某再三嘱咐他一定要小心。后颜某驾驶该车辆由于超速和疏于观察,将行人夏某撞成重伤,颜某负事故全责。事后查明:鲁某借出的轿车安全性能符合要求,颜某有驾驶该型号汽车的驾照。由于保险理赔额度有限,颜某的赔偿能力也不足,受害人夏某遂要求鲁某共同赔偿。那么,无偿出借车辆的鲁某是否要担责呢?
【点评】鲁某不用担责。《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主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不用担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车主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情形主要包括:(1)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格的;(3)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毒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本案中,鲁某将安全性能符合要求的车辆出借给有驾照的颜某使用,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该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和颜某承担。
驾驶共享汽车出事故平台是否担责
【案例】2018年9月28日,21岁的吴某登录共享汽车App后,租用了一辆共享汽车。吴某在驾驶租来的共享汽车途中,不慎撞上路边的护栏,然后越过护栏撞到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的一辆电动车,造成程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全责,程某无责任。吴某所租车辆虽然有保险,但保险额度不足以赔偿程某的损失,而吴某本人尚无经济收入,无赔偿能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共享平台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共享汽车本质上是汽车租赁,共享平台是出租人,用户则是承租人,双方形成的是汽车租赁关系。因此,共享平台应当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行驶牌证齐全有效,车辆上有保险等。同时还负有审核用户驾驶资格的责任。如果共享平台没有尽到上述责任和义务,那么租车人在驾车时发生事故的,平台因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而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上述问题都不存在,交通事故是由于用户违章驾驶造成的,则由用户一方承担责任,即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用户负责赔偿。本案中,平台所提供的车辆符合各项要求,也尽到了应有的审查义务,因此平台无过错,受害人程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和吴某负责赔偿。但对超出保险理赔的部分,鉴于吴某一时拿不出钱赔,从公平原则和保障受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共享平台应当先行赔付,之后再向吴某追偿。
试驾车辆出事故经销商难免责
【案例】2018年11月9日,朱某一家三口一同到4S店看车,销售人员给他推荐了某品牌汽车并建议试驾,4S店拿出一份试驾协议要朱某签字。其中,协议载明:试驾者因本人原因给本人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经销商无关。朱某在签字后被安排上车,试驾路线为该4S店附近的城市道路。坐在车上,一家人有说有笑十分开心,没想到朱某因回头看了一眼女儿,忽视了侧前方,结果撞伤了刘某。对于刘某的损失,经销商认为按试驾协议的约定应由朱某赔偿。事后朱某了解到,该试驾车辆无保险。那么,朱某应独自赔偿吗?
【点评】在试驾法律关系中,经销商对试驾车辆仍保有支配力与监管力,且提供试驾服务是其营销手段,以获取潜在客户,经销商无疑应对试驾活动承担相应的风险。另一方面,试驾者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车辆的支配者及运行利益享有者。可见,对试驾事故,经销商和试驾者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4S店在试驾协议上免除自身责任,约定“试驾者负全责”,该协议显然无效。因此,应当根据朱某和4S店的过错程度,公平划分责任。首先,经销商作为专业人士,应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应认识到试驾的风险,并采取防范措施。而本案的4S店安排朱某在城市道路上试驾,且车辆无保险,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次,朱某试驾时分神,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鉴于试驾车辆无交强险,刘某的损失应当由4S店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若刘某的损失超过了交强险限额,则超过部分由4S店和朱某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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