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原来所在的公司为“拉关系”,将员工的失业保险委托给一家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办理。3个月前,公司精简员工时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当我前往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却被告知办理失业保险的必须是用人单位,而我的用人单位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我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请问我能否要求原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读者:肖琳琳
肖琳琳读者:原公司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办理社会保险的行为违法。《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你原来所在的公司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你原来所在的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损失。
疑有职业病员工可直接检查
编辑同志:因为工作中需要大量接触粉尘而公司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我的视力急剧下降,经医院检查被确诊患有双眼黄斑病变。为此我要求公司进行职业病工伤鉴定,可公司基于生产紧张和“招工难”而一再拒绝。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刘茹慧
刘茹慧读者:你可以直接前往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依法公司应主动对你进行在岗检查,在你出现病症之后公司依然拒绝对你进行职业病检查,你可自己直接检查。
从父母处回单位上班
遇车祸构成工伤
编辑同志:去年春节期间,我丈夫在从老家父母处驾车返回公司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全责。由于公司没有为我丈夫办理工伤保险,我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公司认为我丈夫死亡发生在假期,事故地点也不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上下班途中”不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古小琼
古小琼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则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你丈夫在春节假期届满后从老家父母处返回公司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公司的说法不对。
替工友顶班受伤单位应承担工伤费用
编辑同志:去年春节假期届满后,外地工友李某因家中有事无法按时回厂上班,打电话给我让我为其顶一个日班。碍于情面我答应了,因为厂里也经常有类似情况。不料在搬运产品时,因地滑跌倒并造成胸椎骨折,由于我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加之工厂也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要求工厂垫付,但工厂认为我未经批准擅自顶班,不能构成工伤。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黄燕玲
黄燕玲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你系未经工厂批准而擅自顶班,但这并不排除你具有工厂职工的身份、所从事的工作同样是为了工厂的利益,照样能为工厂产生经济效益,加之你顶班也是出自善意,对伤害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更何况工厂也并非明令禁止工友间的相互顶班。因此工厂必须承担你相应的工伤费用。
本组信箱由廖春梅、颜梅生、颜东岳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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