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武张燕茹
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若是喝了酒,对工伤认定会有多大影响呢?
案情:
张某雇用曹某在其经营的装修材料店干活,约定劳动报酬为每天208元。2017年11月23日下午,曹某饮酒后为张某提供劳务,去餐馆安装不锈钢包门框,曹某临时借用该餐馆切割牛羊肉骨头的角磨机进行工作,在使用角磨机的过程中受伤。张某家属遂将曹某送至新疆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食指电锯伤、右手食指伸肌腱断裂、右手食指骨节部分缺损等。曹某住院4天,花费医疗费5768.64元,恢复了三个月。事故发生后,曹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及后期治疗费用,但张某认为曹某饮酒务工受伤,自己不该承担责任。2018年3月,曹某将张某诉至新疆乌鲁木齐县法院。
评析:
法院认为,曹某、张某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张某应当对曹某受伤后发生的各项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曹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饮酒作业,对自身的损害具有重大过错,且曹某明知餐馆使用的角磨机没有防护罩,依然借用并使用该工具后受伤,自身存在使用机械工具不当的过错。法律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在该案中,曹某存在饮酒作业及使用机械工具不当的过错,应当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曹某在此损害中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曹某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本案40%的赔偿责任。最终,根据曹某损失的费用,张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9615.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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