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台
李先生问:我为自己的私家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18年12月,我从网络平台接了个顺风车单,行驶中车辆与道路护栏接触,造成车辆全损、护栏损坏,我也受了伤。事故发生后,交通部门认定为单方责任事故。事件产生的施救、修车产生的费用共计15万余元,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拒。保险公司认为,我接顺风车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且没有事先通知保险公司也没有获得同意,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应赔偿。请问保险公司应担责吗?
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你将家庭自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并收取费用,已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明显增加了涉案车辆在行驶中的危险程度,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但你未履行通知义务,故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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