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驾驶机动车在禁停路段停车,后座上的乘客开门下车,结果与后方同向行驶过来的电动车相撞,致电动车驾驶员死亡。2月22日,记者从庐阳检方获悉,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10月31日傍晚,被告人方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沿北一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影城”附近停车。后座乘客打开右后侧车门准备下车,后方同向行驶的电动车躲避不及撞上车门,驾驶员摔倒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驾驶机动车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停车,且停车时车身右后边缘距离道路边缘超过0.5米,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
晨报记者 王刚 通讯员 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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