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为了避让李某驾驶的相向而来的农用车,撞到某建筑公司堆放在公路边的石子堆上,致使车辆失控倒地致周某大腿骨折,事故发生后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与李某负有同等责任。但李某驾驶的农用车只有交强险,且李某家庭困难,无力支付相关赔偿款,建筑公司称石子堆没有影响过往车辆的正常通行,不应承担责任。
巧儿说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中的公共道路应作广义解释,即公共道路不仅包括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也包括行人通行的道路。公共道路主要为公众通行所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他人通行,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或对此道路的所有者及负有管理义务的单位应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所指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也包括对公共道路具有管理、维护和保障道路畅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只是一堆无人管理的石子堆,公路管理部门作为发生事故的道路建设者和管理者,对公共道路上违法堆放石子的行为,应当依法制止,并进行有效管理,因其未履行应有的管理责任,该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承担其未有效认真履行职责而产生的民事侵权行为责任。另外,发生事故的道路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公路,而是乡道或村道,应该向所在的镇、乡政府或者村索赔。
《巧儿说法》栏目公益解答律师刘长平
电话: 138304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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