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是某公司员工。2017年9月5日下午4点,因无人接送刚上小学一年级的小孩子,恰巧手头的工作已经做完,小周未经同意离岗骑电动车去接小孩,不料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周受伤车辆毁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周对事故负次要责任。2017年12月1日,小周向当地的人事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人劳局经过调查核实,认定小周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上下班时间,地点不是上下班必经路线,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小周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周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岗外出接小孩,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人劳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驳回小周诉讼请求的判决。小周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上诉理由:即使我擅自提前下班,也只是违反劳动纪律,不存在违法行为,其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仍应认定为工伤。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小周未经单位批准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去接孩子,不属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认定工伤。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根据该规定,对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伤认定必须满足三大条件:一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二是发生事故后,需经交警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三是上下班途中。只有满足以上三个要件,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小周擅自提前离岗去接孩子,且发生事故的地点非上下班途中,故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作者系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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